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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31

根据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成都市发改委结合我市实际用气情况,对听证会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于20151224日下发《关于建立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51066号,以下简称“通知”)。201611日起,我公司将按通知要求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我市中心城区内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气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各阶梯气量和气价

本次基础气价不调整且为第一阶梯气价,各阶梯气量按11.21.5的比价确定对应气价。第一阶梯气量为0-500立方米/户表·年,气价为1.8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气量为501-660立方米/户表·年,气价为2.2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气量为661立方米/户表·年以上,气价为2.84元/立方米。

(三)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气价

合表居民用户生活用气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其用气价格与第一阶梯气价保持11.1的比价,即按2.08元/立方米执行。

(四)计价周期

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五)多人口家庭用气量

阶梯气价每户表对应人口基数为4人;超过此人口基数的多人口用户凭户口簿、居住证,每增加1人可申请增加气量65 立方米/户表·年。

(六)其他事项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低收入家庭保障等工作,按照《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51066号)要求执行。

二、配套工作

(一)阶梯气价起始气量抄录

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顺利实施,最大程度保障用户利益,我公司拟于201611日至2016220日集中进行阶梯气价起始气量的入户核对,具体日程安排详见我公司届时在各小区张贴的日程安排公告。

(二)依法妥善制定多人口认定实施细则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通知中关于多人口家庭可增加气量的原则性规定,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妥善研究听证会参加人及其他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制定高效、便民的具体认定办法并实施。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针对2015115日听证会上,各听证会参加对我公司提出的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方面的建议,我公司将从争取气源保障供应、推广远程抄表、加大安全检查和整改力度、拓展收费渠道、推广移动终端提醒服务五个方面,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201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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