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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印发《成都市物价局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价工[2006]140号


各处、室、分局、中心、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政策,创新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我局制定了《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成都市物价局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办法(试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成都市物价局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分步到位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营城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2006年2月21日“成都市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申请方案听证会”通过的“建立成都天然气顺价调整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因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调整而形成的供气成本推动型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以下简称“天然气销售价格”),是指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第三条 价格顺调是指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
  
    第四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向上的顺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价格调整的情况提出申请;天然气销售价格向下的顺调,由我局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
第五条  天然气价格调整应遵循共同负担、合理分摊的原则,由我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在各类别用气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天然气价格顺调的审批程序,应按听证会通过的建立顺调机制的原则,并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天然气销售价格,凡属顺价调整,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但可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情况。
  
    第七条 我局在受理申请人的调价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成本)调查、测算、成本监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和形成决策建议等工作。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完成的最后时限。
  
    第八条 前条所列程序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形成的决策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有权机关或有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予以办结(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 价格顺调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我局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顺调价格决策公布后,我局相关职能处室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的执行情况、社会反映继续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督促调价的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加强宣传和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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