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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价费[2001]21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建管委、市市政公用局:
   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1992)107号制定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标准:五城区及高新区,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112元收取;其余各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5元安排,由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二、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市煤气总公司收取的自来水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即时停止收取。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资金采取“银行代收”办法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标准,从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字非(1992)107号规定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以及市政府成府发(1993)41号和市物价局、公用局成价重(1993)210号文件规定的天然气配套费标准、自来水配套费标准同时废止。
   五、市建管委、市市政公用局接通知后,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收费项目的更改、注销手续;到市财政局办理收费项目编码变更手续。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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