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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气条件告客户书

客户:

您好!

根据国家相关规范,为保障您方用气安全,我公司对燃气工程及用气条件实施严格管控,包含主体工程、用气环境及附属安全设施。其中用气环境及附属安全设施为您方自理部分,需要您方配合及提供相应资料。

通气前,需通过验收及启封通气检查。在验收时,对第一项“室内用气环境”和第二项“附属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两项均合格的条件下,进入启封通气环节。在启封通气时,对第三项“用气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通气。

一、针对室内用气环境

1、用气房间结构及门窗:我公司与您方确认技术方案或出具设计文件后,您方不得擅自变动用气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更改用气房间结构、更改门窗位置、封闭门窗或减少门窗面积等。

2、机械送排风系统: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机械送排风系统由您方自理,且出具《通风量说明》对通风量是否达到上述要求进行说明。务必在验收前准备好《通风量说明》及送排风设备的合格证明文件。现场安装的送排风设备务必与《通风量说明》一致。

3、地下锅炉房:泄爆口严禁封闭。

4、隔断:用气房间与非用气房间加门或墙完全隔断并满足防火要求,隔断必须到顶传菜口宜设置推拉窗。

5、使用天然气的房间不得使用其他气源。

二、针对附属安全设施

1、燃气泄漏报警系统:非居民工程室内部分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泄漏报警探头数量、燃气泄漏报警器类型(如设计要求为防爆型必须提供防爆证明资料)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具备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监理报告等,须签订燃气报警器维保协议。上述资料请您方尽量在验收前准备完成并在验收现场提供。

2、安全设备正常工作及联动:燃气泄漏报警系统是否能正常工作需由您方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现场测试展示,燃气泄漏报警需与电磁阀、事故排风设备联动。

三、针对用气设备

1、用气设备:在启封通气前您方务必将所有用气设备安装到位,数量及类型应与竣工图一致。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2、连接:(1)用气设备与管道连接方式:DN15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丝接、铠装软管及不绣钢波纹管连接;DN15以上管道仅可采用镀锌钢管丝接。(2)用气设备与管道连接要求:连接管材中间均应无接口、无三通、无变形。铠装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m,且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3、烟道:热水器必须安装烟道,禁止使用直排型热水器。烟道对接严密,固定牢固,无破损;烟道出烟口应有效伸出室外,并安装风帽。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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