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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能否适用于非党一般干部?

飞哥答疑:如果仅根据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似乎诫勉谈话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也适用该办法。
2015年6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该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条文均规定了该细则适用对象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
疑问在于:诫勉谈话能否适用于非党一般干部?
诫勉谈话,是指党组织在党员领导干部出现轻微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予以谈话、告诫,提醒其自律、自我反省、自我纠正,本质上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促进干部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组织以“诫勉谈话”形式散发的温暖,应该可以普及到全体党员、干部。
即便是非党一般干部,根据《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也有严格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如果非党一般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基于对非党一般干部的关心爱护,党组织完全可以通过诫勉谈话等方式提醒非党一般干部注意、改正。
此外,《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分四个层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单位其他人员。这里的“单位其他人员”即包含非党一般干部,这样,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就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干部。
不过,非党一般干部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须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如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非党一般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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